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58號
CTDV,110,司拍,158,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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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汶譽 
相 對 人 蘇庭妍(原名:蘇亮伊、蘇美月)



債 務 人 陳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 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4,46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12月 28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 2,0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4年1月5日起至134年1月5日止 ,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付,依約全部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繳息至110年6月 5日外,尚積欠本金10,574,092元,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 人、債務人,有送達證書4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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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仁武豐禾│63-8 │(空白)│75.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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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仁武豐禾│63-35 │(空白)│4.5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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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 建物面積 │ │
│ │ │ │築材料及房屋層│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數 ├──────┬──────┤ │
│ │ │建物門牌 │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
│1│1726│豐禾段63-8地│鋼筋混凝土造4 │一層:49.75 │陽台:17.43 │全部 │
│ │ │號 │層 │二層:45.56 │ │ │
│ │ │ │ │三層:45.56 │ │ │
│ │ ├──────┤ │四層:29.56 │ │ │
│ │ │ │ │合計:170.43│ │ │




│ │ │永仁街482號 │ │ │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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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