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
聲請人即債 周筱萱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呂帆風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
本件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千餘元,另
陳報有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但為醫療險無解約
金,然經本院函詢該公司,現已無有效保險契約,又本院認
聲請人存款餘額扣除解送費用後顯無分配實益,將不予處分
,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
,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
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
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
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
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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