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2號
CTDV,110,司執消債更,2,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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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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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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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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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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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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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 按月於每月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次查   ,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尚積欠抵押權人房屋貸款100餘萬 元,並經抵押權人陳明不參予更生方案,聲請人名下不動產 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7865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時   ,鑑估其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5,332 ,是本件如依清 算程序,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自得全數受償完畢,此經本 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另聲請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就學 中且無領取任何補助,聲請人任職於尚大小吃店,每月薪資 25,800元,現無其他有效保單,有一輛96年出廠之汽車,此   有聲請人全戶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 單、保險公司函等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以聲請人現每月收 入25,80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為自其收受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6年共 計72期,於每月5日清償,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即第1至71 期,每期清償10,747元;第二階段即第72期,清償金額為10   ,761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 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 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聲請人原提 出之更生方案為3年共計36期,每月清償金額為4,778元,惟 因本件如依清算程序,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尚得全數清償, 經本院曉諭聲請人應提出全數清償之更生方案,聲請人願 意提出6年期全數清償之更生方案,自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不得認可之情形。
㈡、又聲請人陳明每月薪資扣除其生活必要費用、子女扶養費後 ,再節省生活開銷,將其餘額全數用於清償更生債權,其更 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金額 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 匯誠第一資產公司 167,140元 21.6% 2,321元 2,349元 宜泰資產管理公司 103,220元 13.34% 1,434元 1,406元 新加坡艾星公司台灣分公司 182,589元 23.6% 2,536元 2,533元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320,849元 41.46% 4,456元 4,473元 債權總額 773,798元 每期清償總額 10,747元 10,761元 清償成數 100% 還款總額 773,798元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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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泰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