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55號
CTDV,110,司催,355,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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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廖林盆妹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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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