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鄭春明即鄭柯金蓮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函,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
為被繼承人鄭柯金蓮之遺產。請提出被繼承人鄭柯金蓮之死
亡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
請向被繼承人鄭柯金蓮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查詢其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函覆結果回覆本院。
二、另請釋明此筆遺產是否已協議或經裁判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
有,或被繼承人鄭柯金蓮之繼承人僅有聲請人一人。
(1)如已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請補正下列事項:
如為協議分割,請提出經全體繼承人協議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如經裁判分割,請提出判
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
(2)如尚未分割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請改以全體繼承人名
義(或未拋棄繼承之全體)聲請本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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