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333號
CTDV,110,司促,16333,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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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33號
 
債 權 人 合一起重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鑽電訊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合一起重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合一起重工程行
  係獨資,請更正債權人為『○○○(負責人姓名)即合一起
  重工程行』。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0 年12月
  10日』?
三、請確認債務人晶鑽電訊企業行法定代理人姓名有無錯誤,並
  提出債務人晶鑽電訊企業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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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