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245號
CTDV,110,司促,16245,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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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4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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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