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3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景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約定書清晰版。
二、請求提前清償違約金之依據?(債務人係未依約履行,非提
前清償)
三、債務人葉景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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