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劉頂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
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貳拾柒萬
元,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
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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