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184號
CTDV,110,司促,16184,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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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劉頂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
  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貳拾柒萬
  元,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
  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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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