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144號
CTDV,110,司促,16144,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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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4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郭珮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郭珮芬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0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1月07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8951。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郭珮芬於民國107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1月0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93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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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