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131號
CTDV,110,司促,16131,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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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煙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煙全於民國94年0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8月29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59,995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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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