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1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明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以報紙公告債權讓與意旨內容之全文。二、債務人鄭明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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