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865號
CTDV,110,司促,15865,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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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65號
 
債 權 人 朱清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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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