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701號
CTDV,110,司促,15701,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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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梁晟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梁晟瑋於民國109年0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0年11月05日止累計73,913 元正未給付,其中
   73,657元為本金;2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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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