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685號
CTDV,110,司促,15685,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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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頂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肆佰陸拾伍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二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二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頂立於民國108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
  04日止累計295,378元正未給付,其中289,385元為本金;
  5,20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
㈡債務人劉頂立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3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 04日止累計208,087元正未給付,其中203,629元為本金; 3,66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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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