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674號
CTDV,110,司促,15674,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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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74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債 務 人 詹文賢 

債 務 人 黃淑芬 

 
一、債務人詹文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黃淑芬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苓
  雅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
  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對
  債務人黃淑芬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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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