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74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債 務 人 詹文賢
債 務 人 黃淑芬
一、債務人詹文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黃淑芬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苓
雅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
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對
債務人黃淑芬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