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順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台幣81,480元為現金卡債權,則請釋明自104年8月31日請
求逾年息15%之依據為何?(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
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
一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請求債權新台幣81,480元之違約金起迄日為何?並請釋明違
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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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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