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589號
CTDV,110,司促,15589,20211111,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順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台幣81,480元為現金卡債權,則請釋明自104年8月31日請
  求逾年息15%之依據為何?(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
  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
  一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請求債權新台幣81,480元之違約金起迄日為何?並請釋明違
  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