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俊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
九個月計算為限,㈢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陸佰零玖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俊陞於108 年12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82,442 元整,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
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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