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51號債 權 人 黃倩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賽雲、黃基璜、黃基凱、黃以蘋、黃全家、黃全合、沈黃秀英、李坤楠、李金福、李金源、李銘揚、李木星、黃瓊珠、黃瓊𦤃 、黃瓊蓉、李志雄、李淑娥、魏鴻年、魏吉、魏武良、魏俊生、魏綾、黃魏圈、魏荔、魏素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魏黃巧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依台端提出之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所載,其中就二筆繳款人為 台端非債務人(即登記費51元及登記費罰鍰160 元) ,則該 二筆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其餘單據之繳款人均為債務人) ?三、債務人劉賽雲、黃基璜、黃基凱、黃以蘋、黃全家、黃全合 、沈黃秀英、李坤楠、李金福、李金源、李銘揚、李木星、 黃瓊珠、黃瓊𦤃 、黃瓊蓉、李志雄、李淑娥、魏鴻年、魏 吉、魏武良、魏俊生、魏綾、黃魏圈、魏荔、魏素香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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