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451號
CTDV,110,司促,15451,20211119,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51號
債 權 人 黃倩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賽雲黃基璜黃基凱、黃以蘋、黃全家
黃全合沈黃秀英李坤楠李金福李金源李銘揚、李木
星、黃瓊珠、黃瓊𦤃 、黃瓊蓉、李志雄、李淑娥、魏鴻年、魏
吉、魏武良魏俊生魏綾黃魏圈魏荔魏素香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魏黃巧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台端提出之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所載,其中就二筆繳款人為
  台端非債務人(即登記費51元及登記費罰鍰160 元) ,則該
  二筆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其餘單據之繳款人均為債務人)
  ?
三、債務人劉賽雲黃基璜黃基凱、黃以蘋、黃全家黃全合
  、沈黃秀英李坤楠李金福李金源李銘揚李木星
  黃瓊珠、黃瓊𦤃 、黃瓊蓉、李志雄、李淑娥、魏鴻年、魏
  吉、魏武良魏俊生魏綾黃魏圈魏荔魏素香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