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304號
CTDV,110,司促,15304,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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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程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零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程秀英於民國88年12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
 ㈡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9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
  374,843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138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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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