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224號
CTDV,110,司促,15224,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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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2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百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服務費之計算期間及計算式為何?
二、請釋明相關費用所指為何?並提出相關費用之單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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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