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2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百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服務費之計算期間及計算式為何?二、請釋明相關費用所指為何?並提出相關費用之單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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