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209號
CTDV,110,司促,15209,202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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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福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消費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債權人應為板
  信商業銀行,請提出板信商業銀行讓與債權與遠信國際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書。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併催繳通知書函(貴公司聲請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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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