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福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消費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債權人應為板
信商業銀行,請提出板信商業銀行讓與債權與遠信國際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書。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併催繳通知書函(貴公司聲請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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