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2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連恭賢
債 務 人 蔡文源
債 務 人 周佑穎
一、債務人蔡文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伍萬捌仟
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文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周佑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個人借款契約書第七條、第
九條所載,每月為一期;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為上開 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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