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2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連恭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文源、周佑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對債務人周佑穎之戶籍址送達催告函之釋明文件。
二、送達債務人蔡文源、周佑穎催告函之送達情形釋明文件,以
釋明已為合法催告,喪失期限利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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