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9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頂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惠美
債 務 人 林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陸仟捌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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