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997號
CTDV,110,司促,14997,2021110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9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頂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惠美 

債 務 人 林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陸仟捌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