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837號
CTDV,110,司促,14837,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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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昕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曉泊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陸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
  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二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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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