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254號
CTDV,110,司促,14254,202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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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債 權 人 盧采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智維蘇格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智維蘇格柔發支付命令,未補 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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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