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
債 權 人 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光雲
債 務 人 廖湘玲
債 務 人 馮名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聲請人
管理費及機車停車費,且債務人權利範圍各2分之1為由,請
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惟債權人未提出連帶給付之依據,未盡
釋明之責,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