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3號
CTDV,110,勞訴,13,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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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林義龍
法定代理人 林丁卯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皇壹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家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下列事項仍有調查、釐清之 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兩造應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應陳報㈠、㈡所示 事項;被告應陳報㈢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他 造:
㈠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於工作中發生顱內動脈動脈瘤破裂 併蜘蛛膜下腔出血等病症,經住院手術治療至同年00月00日 出院後,於何時入住護理之家?何時經醫師審定經治療後,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請檢附相關 佐據說明之)
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係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 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則:原告因「正在治療中 」不能工作之期間應計算至何時?該期間扣除例、休假日、 國定假日後之工作日數為若干?(請列明計算式說明之) ㈢就原告110年7月2日民事準備狀第3至4頁抗辯被告公司員工魏 光榮、陳德祐楊家富姜怡平李啟民郭昭明施進雄黃坤龍黃進興余俊發楊汶慶、黃有誠、張義德、林 光輝、許原宏等人於109年8月份出勤約10日,卻無其等109 年8月份之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認被告未為員工投保勞工保 險似屬平常等語。則:上開員工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是否 亦與原告相同?被告未為其等投保勞工保險,原因為何?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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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壹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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