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瑞銘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
於民國110 年11月1 日所為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其原本
及正本理由第一行關於「黃振昌等人」之記載為誤繕,與裁定實
質內容無礙,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裁
定更正為「簡瑞銘等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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