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盈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2,1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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