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76號
CTDV,110,勞補,176,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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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盈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2,1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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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