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籃文龍
胡天財
李信鋒
沈永勝
蔡春榮
陳永熙
陸文俊
賴文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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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數點以下四捨│ │
│ │ │金) │ │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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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籃文龍│161,042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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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胡天財│221,500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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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信鋒│207,964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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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沈永勝│103,683元 │1,110元 │740元 │3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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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蔡春榮│191,858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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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永熙│170,042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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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陸文俊│222,372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8 │賴文品│221,475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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