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64號
CTDV,110,勞補,164,202111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劉虹禎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原告與被告悅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短少工資新臺幣(下同)88,160元、工資補償163,81
4元、減少勞動能力損失200,000元、精神上損害100,000元,合
計551,974元,另提撥21,56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573,538元(計算式:551,974元+21,564元=573,
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惟其中請求短少工資88,1
6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1,564元,合計109,724元、應徵裁判
費1,11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74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0元(計算式:6,280元-740元=
5,54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71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悅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