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43號
CTDV,110,勞補,143,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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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陳湘蓉

原告與被告洪興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0 年10月29日變更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2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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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洪興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