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世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昱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89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0 元(即被上訴人主張上開機器設備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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