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1號
聲請人即債 唐茂傑即唐廼華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呂帆風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保單解約金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712元,聲請人願提出相
當金額清償;又查,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時名下雖另有一輛
機車,但本院認屬其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經全體債權人同意
不予變價;再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5月30日因車禍受有右
肱骨骨折之傷害,獲第三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
45萬元,然因聲請人主張上開理賠金已用於清償親友代墊醫
療費用與生活費花費殆盡,經本院於110年1月28日裁定不屬
於清算財團之財產並確定,以上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
司函、本院110年1月28日裁定、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
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
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
2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
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0,712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