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6號
CTDV,108,重訴,36,2021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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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DIVA 株式会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日幣610,000,000 元,以原告107 年10月26
日起訴時之日幣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 :0.2788,換算成新臺幣
170,068,000 元(日幣610,000,000 元×0.2788),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147,3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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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