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48號
CTDM,110,易,48,20211105,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映儒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9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映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48號之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 年 8 月9 日、5 日對於上訴人即被告程映儒(下稱上訴人)分 別送達其住所與居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本院卷第325 、327 頁)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0 年8 月 20日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參,但該上訴狀內 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 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程 式之欠缺,既非不可補正,爰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