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290號
CTDM,110,審附民,290,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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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林葉碧玉
原  告  林佩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被   告 柯天旺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易字第7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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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