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870號
CTDM,110,審易,870,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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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李阿梅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8675號),本院認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55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
論,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朱李阿梅(下稱被告) 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上午6時37分許,在 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之湯柏盟住處前,手持拖把 將告訴人湯柏盟所有、裝置在該住處之反光鏡1面戳落,致 上開反光鏡墜地而破裂,足生損害於湯柏盟。嗣於同日上午 7時許,湯柏盟發現上開反光鏡遭破壞,查看監視器後報警 處理,警方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 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 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湯柏 盟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達成和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 有告訴人110年11月18日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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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