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713號
CTDM,110,審易,713,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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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天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天旺妨害名譽案件,因被告業於準備程序中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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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