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1948號
CTDM,110,交簡,1948,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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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禾里(原名: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禾里(原名:王俊傑)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 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 份」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 左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此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1 項第5 、7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一般汽車駕駛 人所應注意並確實遵守之事項。查被告考領有適當之駕駛執 照,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二)-1在卷可查,對此自難諉為不知,其騎 車上路,自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行駛。復衡案發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 好等節,亦有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附卷為憑 ,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率然 左轉,肇致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則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甚 明;又告訴人受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傷勢,確係導因於本案 車禍事故,是以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上開過失傷害之犯行,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又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 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 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觀卷附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已明,核其情 節,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
(三)茲審酌被告於騎車過程中未能善盡駕駛之注意義務,導 致告訴人受傷之結果,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過失



之程度、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另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 程度、貧寒之經濟狀況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954號
 
被 告 王俊傑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俊傑於民國109 年10月4 日12時2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 PJY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00號旁無名 巷北往南行駛至該路段與惠民路交岔路口,欲左轉惠民路往 東行駛時,適鄭郁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 沿惠民路慢車道東往西行駛至此,王俊傑本應注意左轉彎時 ,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且轉彎車應該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



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搶先左 轉,且未禮讓直行車先行,2 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鄭郁蓁人 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橈骨遠端骨折、腹壁右側挫傷併擦傷 、雙膝、右踝挫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鄭郁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王俊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鄭郁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 1紙。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 紙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2 紙、現場照片16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靳 隆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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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