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26號
CTDM,110,交易,26,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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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華


      謝慧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6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㈠緣台灣賽車國際交流協會(下稱賽車協會)定於民國108 年 10月25日至27日,在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舉辦「2019高雄 直線競速SDR 嘉年華」之活動(下稱本案活動),其活動執 行之分工如下:⒈由被告即賽車協會之林天華擔任本案活動 之專案執行長,負責本案活動之執行事項;⒉另委託多聯活 動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聯公司,已於109 年2 月6 日 更名為建邑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案活動之執行, 委託內容包含整體活動之專案管理及賽事硬體設備發包執行 與管理等工作事項,並委由多聯公司規劃交通管制維持計畫 ,並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核定,且多聯公司係以被告謝慧蓉擔 任專案執行長;⒊再由多聯公司委託勝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勝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長義(所涉過失傷害部分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載運本案活動所需之紐澤西 護欄,搬運至指定地點,並以起重機掉掛至指定的位置。 ㈡被告林天華謝慧蓉均為本案活動之專案執行長,應注意本 案活動的各項細節是否依照相關計畫確實執行到位,且被告 2 人均明知:⒈交通維持計畫經核定結果,世運大道管制時 段:「108 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共5 天,東向西車道封閉 、西向東單線雙向調撥通行」;⒉多聯公司將紐澤西護欄搬 運事項發包給勝鑫公司,由黃長義於108 年10月14、15日將 紐澤西護欄搬運至世運大道東向西車道,且依現場人員指揮 將紐澤西護欄放置在道路邊緣內側而縮減車道寬度,應注意 設置閃光燈、三角錐等警示設施以避免及減低碰撞風險;⒊ 依照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於108 年10月14至18日之間,因 封閉世運大道之由東往西方向車道,而必須擺設禁止進入之 告示牌,並全日聘請指揮交通人員,指揮車輛改道等情。



㈢然被告2 人竟疏未注意,且依當時之情狀,並無任何不能注 意之特殊情形,在黃長義將紐澤西護欄擺放置定位後,被告 2 人竟未依照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而未完成下列事項 :⒈於世運大道由東往西方向車道,設置禁止進入之告示牌 ;⒉聘請指揮交通人員,全日在路口處指揮交通;⒊在紐澤 西護欄佔用車道寬度處,設置閃光燈與三角錐等警示設施。 ㈣適有告訴人黃彥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 載告訴人即其母親何美銂,於108 年10月16日17時57分許, 因世運大道由東往西方向之車道並沒有設置禁止進入之告示 牌或任何指示號誌等,也沒有任何指揮交通人員阻擋,告訴 人黃彥傑即騎乘機車進入世運大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世 運大道東向西車道外側,不慎碰撞放置在車道外緣的紐澤西 護欄而摔車倒地,致告訴人黃彥傑受有右肘、右腕、右胸腹 及右膝多處挫擦傷等傷勢,告訴人何美銂則受有右膝撕裂傷 、右側近端腓骨骨折、右足大腳趾近端及遠端趾骨骨折、右 足第二腳趾近端趾骨骨折、右小腿撕裂傷、右肘、右腰、右 踝及右足擦傷等傷勢。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 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2 人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 人業與告訴人黃彥傑何美銂達成和解並給付約定之款項,經告訴人2 人具狀撤回 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電話紀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 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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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邑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