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53號
CTDM,109,附民,153,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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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凌周蓉謀

原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凌紫蘭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正宏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生命源全人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淑媛
被   告 吳柏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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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