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04號
TYDV,110,除,304,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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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彭月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4 月19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8 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 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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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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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志斌 │華南商業銀行壢│109年8月15日 │163,000元 │RD1665017 │品碩豐食品行彭│
│ │ │昌分行 │ │ │ │月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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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