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施周金葉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曾碧蓮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43
,980元【計算式:(254,002,766 +郵局存款1,939 元+華南銀
行存款11,021元)×應繼分1/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2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