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20號
TYDV,110,重家繼訴,20,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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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施周金葉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曾碧蓮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43
,980元【計算式:(254,002,766 +郵局存款1,939 元+華南銀
行存款11,021元)×應繼分1/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2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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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