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21號
TYDV,110,訴,721,202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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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謝明發 

被 上訴人 李曉芬 
      郭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
華民國110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97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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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