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2號
TYDV,110,訴,672,2021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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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邱抱  
訴訟代理人 徐薇蕙 


被   告 黃衍順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黃衍順部分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關於被告黃衍順部分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 民國110 年10月1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18日送達生效,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復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等存卷足證,其此部分之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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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