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04號
TYDV,110,訴,404,2021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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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朵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英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羚萱 
      林敬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 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04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 民國110 年10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按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裁定業於民國 110 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05 頁)。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 及收文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可憑。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 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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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朵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