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53號
TYDV,110,訴,353,20211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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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紀精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9,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
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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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紀精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